第1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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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炸品: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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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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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、充气球体、救生器、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、气雾剂、气体打火机、瓦斯气瓶、灯泡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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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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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燃液体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、喷雾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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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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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燃固体: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、固体胶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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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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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性和放射性物品:如农药、锂电池(锂电池的收寄标准请参照邮件“关于锂电池是否界定为航空禁寄品的通知”)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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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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腐蚀品:如蓄电池、碱性的电池液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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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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磁性物体,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。如验钞机、音箱、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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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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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碍公共卫生的,如尸骨(包括已焚的尸骨)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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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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氧化剂、有机过氧化物、放射性物质,具有腐蚀性的物品。如:化学药品、化学实验用品(高锰酸钾、硫酸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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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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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 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膏状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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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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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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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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匕首、三棱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、和其他类似匕首但是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、双刀、三棱尖刀等;少数民族所佩戴的一些刀具只限于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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